近日,梁溪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股权纠纷案,与普通的股东资格纠纷不同的是,原告蒋某与被告马某是一对母女。是什么原因让母女对簿公堂,背后又有什么隐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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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还是赠与,母女争执不下
2022年5月,蒋某将公司与法定代表人马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并要求将马某名下100%的股权变更至蒋某名下。蒋某在庭上陈述,2016年,她以女儿马某的名义设立了这家公司,认缴出资50万元,由马某担任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至今,实际上一直由蒋某控制和经营,她曾多次从自己个人账户转出款项,通过马某账户向公司汇入投资款。女儿实际未出资,也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是为蒋某代持股权。
后因母女矛盾频发,马某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更改了公司网银、U盾等,在未经蒋某同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款项转出,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营。
然而,女儿马某对母亲的说法完全不认同,她认为,自己才是公司真实合法的股东,因平时工作繁忙,才委托母亲经营管理。至于蒋某支付到马某账户的款项,是因为自己资金不足,母亲赠与的。
女儿的保证书:自愿投靠,听从安排
为证明自己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某向法庭提交了马某的学生证、实习手册等,证明公司成立时,马某尚在学校读书和实习,客观上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此外,蒋某还拿出一份聊天记录,是马某通过微信发送给蒋某的“保证书”:“本人自愿投靠蒋某,做好秘书工作,一切听从安排,保证不会发生第三次不来公司上班的情况……”
同时,两位公司前员工到庭作证,说明蒋某掌握公司的经营决策权,马某是2021年8月才开始到公司上班的,主要负责整理资料、开票、跑外勤等,在去年的员工会议上,马某还做了检讨,主要内容是保证完成蒋某安排的任务。
法院判决公司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蒋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注册资本中已认缴部分由蒋某实际出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等事项由蒋某办理,蒋某对公司有绝对决策权。而马某所涉非公司核心事务,更多的是接受安排从事相应指派工作,其参与公司业务的时间、深度与广度均无法与其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相匹配。另外,马某做保证、检讨的行为也是对蒋某为实际管理者、自己为被管理者身份的认可。据此,法院认定,马某名下所持公司股权实际为蒋某所有,判决公司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蒋某名下,马某予以配合。
梁溪法院法官罗扬介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应遵循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的原则,以“实际出资+行使股东权利”作为权利归属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以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外部形式要件否定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另外,股权代持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实际出资人,可能出现名义股东滥用股权损害权益、股权代持关系无法认定等情形;对于名义股东,可能出现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成为被执行人等情形。所以,双方都要审慎处理股权代持关系,签署完善的代持协议,对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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