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
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抗风险
能力,公司基于实际情况,拟变更“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中尚未投入的
募集资金中的877.2万元,用于收购洛阳安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洛阳囤安汽
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洛阳市天之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各51%的股权,且项目实施
主体由“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
议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
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生明 杨 文 张学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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