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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延长试用期”判赔,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其新入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试用期满后,公司却一直未办转正手续并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合同到期后,该员工以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付30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给付22.5万元。(5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这起案件中,涉事公司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涉事公司如此做法,有可能是出于一种“试完不用”的目的,类似现象并不鲜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人成本,利用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辞人,还创设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等等。试用期成了一些无良企业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而一些劳动者法律素养欠缺,加上维权成本较高等原因,让无良企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涉事公司“延长试用期”被判赔偿22.5万元,给一些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试用期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期,具有合理性,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利用试用期随意辞人或“延长试用期”等招数来肆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享有正式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不能让劳动者成了用人单位“随用随弃”的廉价劳动力。
劳方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完善,让试用期成了劳动者屡屡深陷其中的“权益泥潭”。针对于此,相关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用工制度,要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在试用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要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加大劳动者权益普法宣传,增强劳动者的维权能力,让劳动者不再成“沉默的羔羊”,他们勇于维权,不良企业才会有所忌惮。
试用期不能成了“白用期”,不能成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盲区,也不能成了用人单位胡作非为的挡箭牌。劳动者不是可以“试完不用”的“廉价劳力”,他们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权益也受法律保护。规范试用期用工,这也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用工环境,促进劳资双方形成良好雇佣关系。(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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