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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公司是“某战队”注册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近日,它状告杭州某家公司擅自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中把“某战队”设置成了自己搜索推广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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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称,被告经营的沙拉品牌与原告经营的产品具有高度重合性,其利用“某战队”关键词进行商品描述具有明显的宣传性质。原告在搜索引擎上搜索自家关键词后,出来的是被告的链接。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误导了公众选择,分流了原告的潜在客户,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的侵犯,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百度等搜索广告页面链接内容中使用“某战队”商标,并赔偿原告1.6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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