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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 昝秀丽)北京证监局网站1月5日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证监局对瑞华所关于昊华能源(601101)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726414.99元,并处以3726414.99元的罚款。
北京证监局另案查明,昊华能源2015年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时,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
瑞华所为昊华能源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李岩、宋仁民。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共计735万元(含税)。
瑞华所在对昊华能源2015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方面,瑞华所对昊华能源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认定昊华能源合并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执行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关注到相关地方政府文件、评估报告、价值咨询报告等审计证据所述的煤炭资源配置主体,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煤炭资源量的审计证据,认可昊华能源将9.6亿吨煤炭资源的价值全部并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账务处理,审计结论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与所依据的审计证据存在明显矛盾。
另一方面,瑞华所对昊华能源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执行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在知悉、应当知悉京东方能源未取得任何法定意义上的矿产资源权利的情况下,仍未关注相关审计证据所述的煤炭资源配置主体,未关注京东方能源煤炭资源权证的后续进展情况,审计结论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北京证监局指出,瑞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李岩、宋仁民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726414.99元,并处以3726414.99元的罚款;对李岩、宋仁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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